送面锦旗谢法官
2021-11-23 15:36:2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田丝
中新河南网11月23日电(王树恒 黄伟)“夏法官,这个锦旗你一定得收下,实在是太感谢您了,没有想到这么快案件就结了,被告虽然上诉了,但俺心里的一块石头也落地了,是您们维护了我的权益。”
这是11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常营庄村村民商某冒着严寒来到正阳县法院,把一面印有“明察秋毫原真相,公正廉洁暖民心”字样的锦旗亲自送到民一庭法官夏成华的手中,激动地说,并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办案精神与态度表达感激之情。

2018年8月27日,商某经人介绍通过王某购买了山东金大丰机械公司生产的自走式花生拾捡收获机一台,并于当天支付购车款102000 元,由王某拿着商某的银行卡汇至李某兰账户,由某现代化农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商某出具购车发票一份。商某购买花生收获机后,自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商某驾驶该车进行劳务作业时,该车不断出现故障,商某和王某、第三人蒲某针对花生收获机出现的问题,多次进行沟通,王某和蒲某也派人到现场维修,但每次维修后又出现相同问题,致使商某在农忙季节无法正常使用该机器进行收割作业。为此,商某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今年10月,商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虽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已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已向原告交付车辆,原、被告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收获机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基本使用功能。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王某、李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商某的购车款及利息;花生拾捡收获机由王某、李某兰、张某顺自行拖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该案审结后,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原告商某为表达其对法官公正办案及司法为民的高度赞誉,向承办案件的夏成华法官赠送了锦旗。锦旗虽轻,但情意浓浓,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办案的认可,也是正阳县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这是11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常营庄村村民商某冒着严寒来到正阳县法院,把一面印有“明察秋毫原真相,公正廉洁暖民心”字样的锦旗亲自送到民一庭法官夏成华的手中,激动地说,并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办案精神与态度表达感激之情。

2018年8月27日,商某经人介绍通过王某购买了山东金大丰机械公司生产的自走式花生拾捡收获机一台,并于当天支付购车款102000 元,由王某拿着商某的银行卡汇至李某兰账户,由某现代化农装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商某出具购车发票一份。商某购买花生收获机后,自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商某驾驶该车进行劳务作业时,该车不断出现故障,商某和王某、第三人蒲某针对花生收获机出现的问题,多次进行沟通,王某和蒲某也派人到现场维修,但每次维修后又出现相同问题,致使商某在农忙季节无法正常使用该机器进行收割作业。为此,商某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今年10月,商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虽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已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已向原告交付车辆,原、被告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收获机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基本使用功能。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王某、李某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商某的购车款及利息;花生拾捡收获机由王某、李某兰、张某顺自行拖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该案审结后,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原告商某为表达其对法官公正办案及司法为民的高度赞誉,向承办案件的夏成华法官赠送了锦旗。锦旗虽轻,但情意浓浓,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办案的认可,也是正阳县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