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地市资讯 > 河南法治 > 司法 >

河南新蔡:出借手机卡背后的“罪与罚”
2026-04-01 10:08:07   来源:中新资讯网   责任编辑:尤容
    中新资讯网4月1日电 2025年8月,赵某在新蔡县结识了张某。彼时的他或许并未料到,这次看似平常的相遇,竟会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
 
    张某向赵某抛出了一个“高薪机会”——借用赵某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每小时给赵某300元报酬,这个数字让赵某动了心。
 
    2025年9月2日,赵某明知自己名下的手机卡将被用于诈骗活动,仍将其交给张某使用——在他看来,自己不过是“出借”了一张卡,并未直接参与骗局。
 
    然而,法律的因果链条不会因“无知”而断裂。
 
    就在当天下午3时许,河北省的杨某接到了一个自称“抖音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准确报出了杨某的部分个人信息,语气很专业:“您好,系统显示您开通了抖音直播会员服务,每月将自动扣款800元,请问是您本人操作的吗?”
 
    杨某一头雾水,她从未开通过这项服务。“我没有开通过,怎么取消?”她连忙询问。
 
    “没关系,如果您不需要使用,我们可以帮您关闭。但请您务必按照指引操作,否则今晚就会开始扣费。”电话那头的“客服”语气温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紧迫感。
 
    在对方的诱导下,杨某先是下载了一款名为“智服通”的APP,随后又被引导点击了对方发来的链接。页面上的操作界面看起来十分正规,杨某一步步输入信息、确认指令,全然不知自己正在一步步走进精心设计的陷阱。
 
    短短几十分钟后,杨某手机接连收到了几条银行短信——她银行卡内的47844元积蓄被分笔转出。直到此时,她才猛然惊醒,意识到自己遭遇了诈骗,匆忙拨打了报警电话。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拨出这通诈骗电话的,正是赵某名下的手机卡。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工具予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6年1月19日,新蔡县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提起公诉。
 
    2026年2月5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很多涉案人员都有类似的心态:认为自己只是卖了一张卡、借了一张卡,没有直接骗人,就不算犯罪。其实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赵某的手机卡成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直接工具,其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张看似无关紧要的手机卡,成了诈骗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检察官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帮助行为同样危害巨大。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售、出借,任何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杨理想 刘笑茹)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豫ICP备2021035336号-4      豫公网安备41010402003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