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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难逃追责——张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4-06-27 16:29:34   来源:中新资讯网   责任编辑:邱迎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先后注册经营四个店铺,从山东、深圳等地大量购进“vivo”“oppo”品牌二手手机,采取更换外壳、零配件等方式,以全新手机对外销售。张某甲、张某乙先后于2021年12月底和2022年2月中旬参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张某甲负责封装等,张某乙主要负责客服工作。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79760.2元,张某甲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62834元,张某乙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67656.2元。张某甲非法获利17500元,张某乙非法获利9200元。案发后张某甲、张某乙均退还上述违法所得。
 
    裁判理由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甲、张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张某甲、张某乙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某甲、张某乙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基于此,商标的功能还能延伸出质量保障、广告宣传、选购指导等衍生功能。本案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将旧手机翻新并以全新手机对外销售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改变手机的商标标识,但其看似简单的更换手机外壳及零配件的行为,导致原本只适用于外壳的商标在实际效果上扩展到了组装后的整部手机,让其将整部二手手机伪装成新手机进行销售的目的得以实现,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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