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检察:依法抗诉获改判纠正同案不同判
2023-08-14 17:33:28 来源:中新资讯网 责任编辑:邱迎
中新资讯网8月14日电(王春霞赵揢)同一诈骗案件的5名罪犯,都认罪认罚,其中4人被判缓刑,并处五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金,而涉案金额最少的黄某玲认罪认罚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其非法所得”。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玲诈骗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项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案不同判,量刑明显失衡”的抗诉意见正确,一审量刑和责令退赔部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黄某玲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上诉人黄某玲与另案处理人余朝忠等人对涉案的528210.9元赃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玲在任以民族资产解冻、国家扶贫发放巨额善款为幌子,非法设立的福民基金会第十八集团军财务部副部长期间,在明知福民基金会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发展会员,收取会员报单费用。期间共收取他人报单费528210.9元,其中转余某忠银行卡370754.40元,转十八集团军财务部部长潘某岗(已判刑)卡157456.5元。
量刑建议
提起公诉时,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
2023年4月28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玲涉嫌诈骗罪依法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金额528210.9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黄某玲不服,提出上诉。
提出抗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项城市人民法院对黄某玲的判决确有错误,于2023年6月2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黄某玲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一是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判决不采纳检方量刑建议无法定理由。本案系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证明被告人黄某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罪名,事实一致,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列举的前四种情形,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也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且该一审判决书亦未认定该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二是同案不同判,量刑明显失衡。同案犯李某君涉案金额5669803.82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涉案金额796178.5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菊涉案金额626194.91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徐某花涉案金额1220140.46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玲在犯罪过程中与上述人员,均为收取报单费用的被告人,作用同比相当,涉案金额(528210.9元)最低,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无论在刑期还是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玲的量刑明显重于李某君、李某、李某菊、徐某花,故该判决对同一案件中犯罪作用相同的被告人量刑明显失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审判决
2023年7月24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司法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黄某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拟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某玲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同时参照福民基金会地位、作用相当且已判刑同案犯的处理意见,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7月3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上诉人黄某玲与另案处理人余某忠等人对涉案的528210.9元赃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